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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程項目必須要招标?國務院批複文件予以明确!
發布人員: 新聞來源: 發布日期:2018-03-23

來源:中國政府網
好消息傳來!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确定必須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修訂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終于落地!
近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拟定的《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不日将正式公布。
《規定》施行之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将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複
國函〔2018〕56号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注明“經國務院批準”。《規定》的施行日期由你委根據實際情況确定。《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年3月8日
目前,對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是這樣規定的: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新《規定》中會如何調整?請大家拭目以待!
附上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第3号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 曾培炎
二○○○年五月一日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
(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
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第一條 為了确定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規範招标投标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态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财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财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産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内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标: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标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标。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标。
招标投标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标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确定的必須進行招标的範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确定的必須進行招标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