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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發改委正式布《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
發布人員: 新聞來源: 發布日期:2018-04-02

第一條 為了确定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範招标投标活動,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 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 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标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确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内的項目,其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招标: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 萬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 萬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 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 規定标準的,必須招标。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